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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撿到別人的東西怎麼辦? |
資料來源:丘怡新 作者 / 譯者:丘怡新 / 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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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都有因為自己粗心或不注意弄丟東西的經驗,東西弄丟的人常常會很著急難過,如果我們檢到別人弄丟的東西,在法律上我們有什麼權利和義務?又要怎麼辦呢?
檢到東西的人(拾得人)如果可以知道東西是誰,我們應該通知東西的遺失人,把檢到的東西還給他,不得據為己有。如果不知道是誰遺失或遺失的人不知道在哪裡,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在報告時並將檢到東西一併交存警署或自治機關。(民法第803條)如果沒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檢到東西的人應該做招領告示,如果遺失人沒有在告示的期間前來認領,拾得人就應立刻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並將遺失物交存,亦不能據為己有。(民法第804條)
拾得人於拾得遺失物後,在遺失人認領或交存警署、自治機關前,拾得人應負責保管。遺失物如果是易於腐敗的東西,或不容易保管的東西,法律允許警署、自治機關將該遺失物拍賣,保留金錢,讓遺失人認領。(民法第806條)
好心的拾得人在法律上有什麼權利呢?拾得人在法律上有「費用償還請求權」、「報酬請求權」及「遺失物取得權」三個權利。
(1). 費用償還請求權
遺失物經拾得後,遺失人若於六個月內前來認領時,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應將遺失物返還給遺失人。但在還給遺失人之前,遺失人應將揭示費、 (如紙張印刷或廣告費之類) 保管費 (如貴重之物存於銀行保管箱費,或須僱用費之類) 等償還,才可以向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,請求返還遺失物。(民法第805條第一項)
(2). 報酬請求權
拾得人拾得遺失物不昧於己,經揭示招領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,因為拾得人的行為值得嘉許,所以法律規定,拾得人對於遺失人,可以請求遺失物十分之三價值作為報酬。(民法第805條第二項)
(3). 遺失物取得權
遺失物於拾得後六個月內,由遺失人認領者,拾得人、警署或自治機關,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,應將遺失物返還給遺失人。如果遺失人若不在所定期間內來認領,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,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,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。(民法第807條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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